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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注册文号(保健食品注册证号格式)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10月1日施行——

  网络食品抽检将采取“神秘买家”制度

  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入网食品按照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网络食品抽检将采取“神秘买家”制度;发生食品问题情况食药监部门可约谈主要负责人。

  近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颁布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16年10月1日施行。沈阳市食药监部门对该《办法》进行解读。

  网上刊载食品成分等信息要与食品标签一致

  《办法》 要求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许可,按照许可的类别范围销售食品,按照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不得从事下列行为:网上刊载的食品名称、成分或者配料表、产地、保质期、贮存条件,生产者名称、地址等信息与食品标签或者标识不一致;网上刊载的非保健食品信息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功能;网上刊载的保健食品的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等信息与注册或者备案信息不一致;网上刊载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信息明示或者暗示具有益智、增加抵抗力、提高免疫力、保护肠道等功能或者保健作用; 对在贮存、运输、食用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食品,未在网上刊载的食品信息中予以说明和提示等。

  同时,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活动主页面显著位置公示其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在其网站首页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餐饮服务提供者还应当同时公示其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信息。

  入网交易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的食品生产经营者,还应当依法公示产品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持有广告审查批准文号的还应当公示广告审查批准文号,并链接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对应的数据查询页面。保健食品还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等。

  网络食品抽检采取“神秘买家”制度

  对于网络食品抽样检验,《办法》规定,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过网络购买样品进行检验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填写抽样单,记录抽检样品的名称、类别以及数量,购买样品的人员以及付款账户、注册账号、收货地址、联系方式,并留存相关票据。买样人员应当对网络购买样品包装等进行查验,对样品和备份样品分别封样,并采取拍照或者录像等手段记录拆封过程。

  对于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联系方式不详的,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协助通知。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无法联系的,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停止向其提供网络食品交易平台服务。

  发生食品问题食药监部门可约谈主要负责人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发生食品安全问题,可能引发食品安全风险蔓延的; 未及时妥善处理投诉举报的食品安全问题,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 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排查、消除食品安全隐患,落实食品安全责任的;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需要进行责任约谈的其他情形。

  对于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规定了义务,包括食品生产经营者备案、保障网络食品交易数据和资料可靠性、安全性以及记录保存交易信息等义务。规定了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建立登记审查等制度、建立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档案、检查经营行为、发现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严重违法行为时停止提供平台服务等义务。

  据悉,境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以及通过第三方平台或者自建的网站进行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行为的查处,均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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